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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21-03-08

  

一、凡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为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除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必须对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

二、发生责任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在当天写出书面材料,向所在院(部)和主管部门报告,由实验室会同教学科研处查明事故原因和鉴定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部)和教学科研处复核损失情况报告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赔偿。

三、赔偿金额核定

1、对于一般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其责任人按直接损失部分的10%~50%价格赔偿。

2、对于损坏和丢失的零配件,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如果损坏和丢失零配件导致整机报费的,在扣除折旧后,按剩余价值的30%~50%赔偿;如果丢失的零配件属于贵金属、宝石制品,按零配件市价的100%赔偿。

3、对于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的30%赔偿。仪器设备轻微损坏,尚可使用,但性能下降,应酌情赔偿。

4、对容易丢失、损坏的低值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万用表、工具和量具等),使用期不到一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原价的50%~80%赔偿。对于其它的低值耐用仪器,虽构不成责任事故,应按实际价值的30%赔偿。

四、赔偿办法

1、学校批准的赔偿决定,由学院和设备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实验室主任负责向责任人收取,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调整固定资产账和财务账。

2、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转为实验室补充设备费或实验经费。

3、对于无故不交赔偿费的学生,实验室不出具该学生的实验课成绩,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赔偿人是教职工的,由本人提出赔偿计划,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后从工资中扣除。无故不履行赔偿责任,由学院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直接从赔偿人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