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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2021-03-09

  

一.考试前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布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和有关事项。宣读学生考试须知。

(二)排座位。监考教师必须按规定排定座位,要求考生按两人之间(左右)至少隔一座位就坐。前后对齐,如考生拒不执行,按考试违纪处理。

(三) 监考教师必须组织考生将书籍、刊物、笔记本、各种文字材料、纸张、字典(含电子字典)、文曲星、商务通、BP机、手机、电脑(如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等现代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具有信息传递存储功能的工具放在指定的地方。提醒考生将通讯工具保持关机状态,不得在考试期间使用(如用于查看时间等)。如考生拒不执行,按考试违纪处理。

(四) 清点人数。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要求考生在考生名单上逐个签字,并认真监督。(对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旷考论处。含有外语听力课程考试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

(五)考前五分钟发考卷,考试铃声响宣布考试开始。

(六)考前提醒学生将对学生证或身份证摆放在座位的左(右)上角。没有带此两种证件之一的,责令其考试前回去取。并认真核对证件。对无证件的考生,或证件有问题的考生请其离开考场。

二.考试过程中

(一)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在考场内看书,阅读报纸,不得背对考生,不得在考场内谈话或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走廊里吸烟;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包括收发短信息)。

(二) 监考教师不得回答考生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考生答题。如遇试卷印刷等问题,监考教师应立即将备用卷更换给考生,并在“考场记录表”上作记录。

(三) 文具和计算工具一般不得相互借用,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允许考生之间直接传递。

(四)考试期间,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考生举手示意,得到监考教师同意后,并在监考老师的陪同下方可离开考场。但是不准同一时间有两人离开。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中止考试、立即退出考场。对于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教师应责令其中止考试,立即退出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对于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记录事实,并将有关证实材料于本场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务处。

(五)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若巡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而监考人员尚不知情,监考人员将负失职之责;若考后有人举报某考场有人作弊,经核实后,将根据情节对监考人员进行处罚。

三.考试结束

(一)考试中途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议论,监考教师也不予回答考生的提问。

(二)考试规定时间终了时,监考教师应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折后安放在考位上,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后,学生方可离开。

(三)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及时交教务处。对表中的缺考考生名单一栏,应认真核实后填写。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备查。     

四、考试违纪、作弊

(一)考试违纪、作弊的具体情形见《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二)凡有违纪、作弊的情形发生,监考人员要及时给予警告,不听劝告的当场终止其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教务处

二○○七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