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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2021-03-09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南航金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 准予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符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品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

第三条 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议和表决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因未满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回校重修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重新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学位的申请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者,由教学科研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