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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苏价费【2010】305号,苏财综【2010】65号,苏教财【2010】63号)文件精神,切实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收费的程序和行为,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是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生以取得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作为其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根据我院本科生专业培养计划,四年制本科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在校两年专转本按90学分计,专业学费收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类 别 
 江苏省规定学费(元/学年) 
 专业学费 
 
(元/学年) 
 学分学费 
 
人文社科类专业 
 14000 
 6800 
 各专业学分收费 
 
160元 
 
理科类专业 
 15000 
 7800 
 
艺术类专业 
 16500 
 9300 
 
 
  
 
第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出基准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程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部分的课程,按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经考试免修课程,按该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的1/2收取(即按每学分80元收取课程免修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首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者,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应缴费重修,按该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1/2收取,即按每学分80元收取课程重修费。 
 
第九条 经批准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校首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重修课程学分学费仍按1/2收取(即按每学分80元收取课程重修费)。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期内(四年后的部分)需缴纳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已结业需换证考试,按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即每学分160元。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可以半年计)。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转学,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三章 退费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院给学生2周试修时间,在试修期间学生因各种原因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含),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转学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含)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含)退还50%的专业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费用参照《学杂费收缴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新批准招生专业或遇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时按规定标准预缴学费;在校生于每学年开学注册前缴清学费;凡未经学院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学生,将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包括结业、肄业)时,学院按学生个人清算所收学费,退还学生结余的学费,收缴学生不足的学费;学生结清学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交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新学期起实施,适用于2010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在籍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